本报讯据齐鲁晚报报道,15岁的青岛中学生汪东乘公交车途中发病,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。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当庭判决,被告青岛公交集团第一汽车公司赔偿汪东父母1万元。
庭审中,原告认为,汪东买了车票,就与承运人建立了合同关系。被告的行为,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,而且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的侵权行为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被告辩称,汪东上车后买了5角钱车票应在彰化路站下车,在彰化路站以外,汪东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乘客,因为承运合同已终止。法院审理认为,乘务人员在沙子口终点站后发现汪东不能下车、昏迷不醒时,应能预感到采取抢救措施可以避免死亡事件发生的可能性,而被告却拒绝将汪东送往医院抢救,延误了抢救医治的时间。由于被告有责任而没积极采取措施,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,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法院据此判决,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。
对此判决结果,原、被告双方当庭均没提出上诉。